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規范全市上網電價和生產性用電價格的通知
云南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貿園區配售電有限公司、各并網發電企業、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精神,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云南電網2020-2022 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0〕1115 號)要求,結合保山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第76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全市上網電價和部分生產性用電價格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開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確保居民用電量。取消市域內并網電站40%的保底電量和0.18 元/千瓦時的保底電價。由云南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山電力公司”)向年發電量超過18 億千瓦時的市內發電企業,購買18 億千瓦時的居民用電電量,采購價格不得超過0.23 元/千瓦時。
(二)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繼續按照《云南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云價價格〔2012〕77 號)、保山市人民政府2020 年80 期《保山海創垃圾發電上網電價專題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檳榔江三岔河電站上網電價繼續按0.35 元/千瓦時執行。
(四)除居民用電量、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量、三岔河電站上網電量外,其余全部實行市場化定價,保山電力公司每月參照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上調服務基準價格與發電企業結算。
二、對有一定用電規模的工業企業推行輸配電價計價方式
(一)交易方式。月用電量100 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商業綜合體,可以與市內并網電站直接議價交易。保山電力公司按市場化交易規則計算到戶電價,向用電企業收取電費,并按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確定的交易電價向發電企業支付電費。如不能直接議價交易,可委托保山電力公司代理購電,保山電力公司按當月的實際綜合購電成本(含繳納的市內、市外的過網費)加相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用戶計收電費。
(二)工貿園區及“園中園”工業企業用電價格。在保山工貿園區及“園中園”內,月用電量10 萬千瓦時及以上的企業,可以與市內并網電站直接議價交易,或委托保山工貿園區配售電有限公司代理購電。對代理購電的用戶,保山工貿園區配售電有限公司按當月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的上調服務基準價格,加相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計收電費。保山工貿園區及“園中園”內的數據產業中心用電按0.33 元/千瓦時執行(含基本電費、基金)。
(三)工業硅電價。委托保山電力公司購電的工業硅企業,到戶電價由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基本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交易電價按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的上調服務基準價格執行; 基本電費按容量收取為20 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為30 元/千瓦.月。
(四)滿足條件但不直接議價交易,且不愿意委托購電的工業企業和商業綜合體,用電價格按目錄電價執行。
(五)輸配電價。輸配電價參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云南電網2020-2022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0〕1115 號)執行。
1.基本電費。除工業硅外的大工業企業,以裝變容量計費的按25 元/千伏安.月收取,以最大需量計費的按35 元/千瓦.月收取。
2.輸配電價中的電度電價。110 千伏電壓等級為0.0791 元/千瓦時,工業硅企業每下降一個電壓等級上浮0.01 元/千瓦時,園區內工業企業每下降一個電壓等級上浮0.015 元/千瓦時,園區外的工業企業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云南電網2020-2022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標準收取。
(六)偏差值考核。對直接議價交易和委托購電的工業企業及商業綜合體,合同購電量和實際用電量的偏差值參照《云南電力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三、降低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度)電價降低0.02 元/千瓦時;大工業用電目錄(電度)電價降低0.015 元/千瓦時(具體價格見附表)。
(一)污水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用電,不滿1 千伏(或10 千伏供電但裝變容量315 千伏安以下)的參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裝變容量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大工業電價,免收基本電費。
(二)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排灌用電,農業服務中心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農業龍頭企業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公布云南省執行農產品加工優惠電價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0〕306 號)規定執行,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后,執行相應優惠電價政策。
(三)有營利性質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
四、規范居民生活用電類別中的非居民用電價格
(一)機關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等單位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中非居民用戶類別電價,即0.48 元/千瓦時。
(二)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社會福利場所、公共交通充電設施等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二價格,即0.40 元/千瓦時。
(三)城市、集鎮、村社路燈及智慧城市監控設備等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一價格,即0.35375 元/千瓦時。
五、重新劃分豐、平、枯季節時段,試行峰、平、谷電價
(一)豐、平、枯季節劃分。每年12 月和次年1-4 月為枯水季節,5 月和11 月為平水季節,6 至10 月為豐水季節??菟陔姸入妰r在平水期目錄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0%,豐水期電度電價在平水期目錄電價的基礎上下浮15%。
(二)峰、平、谷時段劃分。9:00-12:00、18:00-23:00 為峰時段;7:00-9:00、12:00-18:00 為平時段;23:00-次日7:00 為谷時段。峰時段電度電價在平時段目錄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電度電價在平時段目錄電價的基礎上下浮50%。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上浮和下浮。
六、電價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執行。除居民用電外,2020 年12 月31 日以前保山市已經出臺的電價文件不再執行。
七、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供電體制發生變化,按新的電價政策執行。
附件:1.保山市銷售電價表
2.保山市枯水期峰、平、谷電價表
3.保山市平水期峰、平、谷電價表
4.保山市豐水期峰、平、谷電價表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 年4 月8 日
(此件公開)
保發改價格[2021]104調整規范上網電價及生產性用電價格的通知.pdf